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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268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洁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2号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批号:CM13A1801,2026/01/02)”产品留样4瓶。经查,当事人在该产品备案已取消的情况下销售了该产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主动向执法人员交代4款已上市销售的未备案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于生产“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批号:CM13A1801)”127瓶,3瓶检测,4瓶留样,120瓶产品以3.9元/瓶的价格售出。共召回92瓶。
当事人在“标妆流沙氨基酸去屑控油洗发水”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标妆流沙氨基酸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CM031101)”200瓶,3瓶检测,5瓶留样,192瓶产品以5.9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1133元。
当事人在“领翔一品毛躁护理霜”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领翔一品毛躁护理霜(批号:23CM031001)”130瓶,3瓶检测,7瓶留样,120瓶产品以12.8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1536元。
当事人在“领翔氨基酸轻丝去屑洗发水”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领翔氨基酸轻丝去屑洗发水(批号:23CM032101)”134瓶,3瓶检测,3瓶留样,128瓶产品以12.8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1638元。
当事人在“领翔 发动力头发香水精油”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领翔 发动力头发香水精油(批号:CM3A1801)”127瓶,3瓶检测,4瓶留样,120瓶产品以4.9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588元。
涉案产品总货值为5676.6元,违法所得5004.2元。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批号:CM13A1801)”4瓶、“标妆流沙氨基酸去屑控油洗发水”3瓶、“领翔一品毛躁护理霜”7瓶、“领翔氨基酸轻丝去屑洗发水”2瓶、“领翔 发动力头发香水精油”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4.2元;
三、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04.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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