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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5713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5号
当事人: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XKW1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西路乐嘉路76号首层自编16铺;
法定代表人:赵宇;
2023年8月25日,我局在其他机关移送发现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药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从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W71016”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共5瓶,购进价格为23.2元/瓶,一共116元。2021年3月2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该批次药品进行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鉴别]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检查]重量差异、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愈创木酚、盐酸小檗碱(不符合规定)。截至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抽检报告并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对外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记录,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的销售价格为线下33.3元/瓶,线下卖出2瓶;线上销售价分别为20.57元/瓶,37.4元/瓶,33.17元/瓶,线上卖出三瓶。故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货值为157.74元,违法所得为41.7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药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证照信息、产品检验报告,保留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药品索证索票的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进货单据、供货商证照等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0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销售假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不知道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项不符合药品标准,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1.74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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