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0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净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MA1GBY8M7N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国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075号
当事人:净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Y8M7N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古北路1699号1904、1905-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国田
净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国田,当事人有经营使用微信公众号“净妍生物LEPERLE”。
经查明,2021年08月10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净妍生物LEPERLE”中发布发布了文章“揭秘我的妍值小秘密”,在改文章中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快翎线(产品名称: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规格:RA-1023Q,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53652919)进行了广告宣传,并在广告内容中使用了患者在使用该医疗器械前后的对比照片来展示治疗效果。
当事人委托上海加只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代运营该微信公众号,并发布了相关内容,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我局对该案的管辖权以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2023年03月09日以及2023年04月0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为医疗器械使用效果作证明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确认的微信页面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为医疗器械使用效果作证明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代运营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中的医疗器械照片显示了该广告产品的相关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说明证明当事人已经整改了相关问题;
证据七:举报单显示了案件线索来源;证据八: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本案中,当事人净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患者形象照片为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做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06月0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告〔2023〕1220230060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