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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57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健源大药房 |
注册号 | 44010560047327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成武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573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健源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5989839C
经营者:张成武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141号首层
注册日期:2011年07月18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3年8月1日,本局对广州市海珠区健源大药房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141号首层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在售的药品“盐酸特比萘芬喷雾剂”、“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不超过20℃)要求陈列,货架上现场温度计显示当时的温度为31℃。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于2023年8月2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2023年8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在售的药品①“盐酸特比萘芬喷雾剂”(国药准字H20093612)、②“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国药准字H20063223)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不超过20℃)要求陈列药品。上述药品均在包装上标示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上述药品摆放区域现场温度计显示当时的温度为31℃。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
本局于2023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字〔2023〕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陈列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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