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5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芝草药房 |
注册号 | 44010500038099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572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芝草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793070U;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丽华街6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东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22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3年7月31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芝草药房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丽华街64号一楼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凭处方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7月25日、2023年07月30日(2单)、2023年05月01日和2023年06月05日共销售了5单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生产企业: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产品批号:51-230103)。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不能提供处方凭证,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照片及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认定当事人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企业: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的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陈东、店长汤海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7张、当事人提供的西药处方调配销售记录、药品购进单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投资人陈东签名确认,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一大队(联系人:杨胜、徐威;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罗马家园东盛街18号301房;联系电话:020-89000026)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89631661)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根据粤府函〔202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8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