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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5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05795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倪红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511号
当事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04785P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9号1801自编03房、1901自编05房
法定代表人:倪红艳
身份证(其它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在成本未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人免疫球蛋白”(pH4)价格。
2022年12月后“新冠”感染人员急剧上升,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专门对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平台)及相关单位进行了告诫,并明确“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视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
当事人在上述告诫函发布后仍大幅提高该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率,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的“(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指导意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涉案商品属市场调节价产品,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哄抬物价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情节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一般情节行政处罚。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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