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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0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688718052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颜秉阳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35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43639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8071号
(银行输入码:2823008071)
当事人:上海本高丽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8718052C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新路106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颜秉阳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3年7月起,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本高丽达食品保健专营店”对一款保健食品荷叶决明子茯苓泽泻胶囊宣传“服用后会产生厌食反应,增加饱腹感、食欲下降,从而达到控制饮食,减轻体重的效果,停用后也不会反弹!”、“本产品适合,老yao罐顽固型....”、“控食+饱腹+排抗体,再顽固都没问题,想不瘦都难,让懒人也可以……”、“下来了10多斤,减肥效果特别好,我在服用之后没有任何副作用,吃完了也不会拉肚子,感觉身子很舒畅;目前掉秤12斤多,生完宝宝之后肚子就很难减下去,在网上看着不错就买了,期间没有节食忌口,一日三餐都是正常吃饭,运动就是更没有了,能够减下这么多还是挺满意的,很适合我这种懒人”、“这个减肥药真心可以,吃了油腻的东西马上吃一粒,可以阻止油脂吸收,而且肚子不会疼,没有一点点感觉,上厕所很顺畅,我现在也瘦了快10斤了”,并将患者的图片放置在宣传页面上。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有上述功效。当事人宣传与实际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支付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700元。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自行删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拼多多网店“本高丽达食品保健专营店”荷叶决明子茯苓泽泻胶囊产品页面截图、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全国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
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保健食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保健食品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条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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