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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45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永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日备案了一款名为“碧缇沃塔拉汗焕颜紧致露”的普通化妆品,该化妆品于2022年9月27日取消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生产“碧缇沃塔拉汗焕颜紧致露(净含量:120ml/瓶,批号:22103001)”(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0日)338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其余330瓶于2022年11月15日售出,单价12元/瓶,销售收入3960元。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3960元,货值40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及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7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2096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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