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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2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樱木彩妆店 |
注册号 | 4401116049980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连巧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29号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suet nei魅彩眼妆粉”产品在更改外销售包装及标签时将原产品备案的成份羟基丙酯、乙基已基甘油、CI 77891错误标注成为羟基乙丙、乙基乙基甘油、C177889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构成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suet nei魅彩眼妆粉”产品更了使用期限(从原使用期限2024年9月12日更改为2026年5月8日、产品保质期三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化妆品“suet nei魅彩眼妆粉”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6.7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suet nei魅彩眼妆粉”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并案处理,合并执行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6.7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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