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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3〕13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美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建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MAKEOVER水荡轻透隔离霜01(批号E1121),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经查,该产品经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案2020003725),且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成分中未有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金额为102元,货值金额为102元,违法所得为10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贰元人民币(¥102),没收产品MAKEOVER水荡轻透隔离霜01(批号:E1121)3瓶;
2.并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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