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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9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宜君路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7MA1G107R4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慧芳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101851709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949号
当事人名称: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宜君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07R4E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普药监械经营许20196008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CB0070261
负责人:朱慧芳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
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宜君路84号-3、-4
2023年6月7日,我局接到投诉,反映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宜君路店饿了么店铺在经营美若康、博士伦牌医疗器械过程中,公示过期医疗器械注册证,要求查处。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宜君路店在宜君路84号-3、-4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店招是叮当智慧药房,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开设有名称为“叮当智慧眼镜店(上海市宜君路店)”店铺,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宜君路84号-3、-4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线上饿了么“叮当智慧眼镜店(上海市宜君路店)”及线下均在售“美若康舒活舒适软性亲水接触镜”、“博士伦博乐纯300+60ml进口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模拟健康泪液套装)”。
当事人饿了么“叮当智慧眼镜店(上海市宜君路店)”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均已过期,其中“美若康舒活舒适软性亲水接触镜”公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83221720,有效期至2023年2月12日;“博士伦博乐纯300+60ml进口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模拟健康泪液套装)”公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63220179,有效期至2021年1月12日。被查获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更新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另查明,我局于2022年10月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936号),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有“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平台‘饿了么’及‘美团’APP上名为‘叮当快药(上海宜君路店)’的网店销售名为‘淑女早孕试纸,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的产品,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为粤械注准20162401060,当事人在上述平台销售上述产品时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62401060,有效期至:2021年08月22日,该注册证已过期。”等。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936号)后,在饿了么“叮当智慧眼镜店(上海市宜君路店)”销售上述“美若康舒活舒适软性亲水接触镜”、“博士伦博乐纯300+60ml进口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模拟健康泪液套装)”过程中公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均是过期的。虽然当事人在不同网络店铺销售的是不同的医疗器械,但当事人在网络店铺销售上述医疗器械过程中公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均是过期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且过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对应的产品类型都属于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条款均是《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另外,当事人虽然案发后已经更新了上述产品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但均是在我局调查后才更新的。综上,当事人因在网络店铺销售“淑女早孕试纸,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过程中,公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是过期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再次出现在网络店铺销售“美若康舒活舒适软性亲水接触镜”、“博士伦博乐纯300+60ml进口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模拟健康泪液套装)”过程中,公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均是过期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001949),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之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拒不改正”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产品本身是合格产品,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受损,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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