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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3〕J014号
当事人:长沙御池汤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BWH8PL11
住所(住址): 长沙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626号金麓西岸小区2-1栋4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羽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12日,我局化妆品监管处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发现当事人使用、存放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不到上述产品信息,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备案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涉嫌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市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调查。我局于5月12日对上述库存的211瓶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6月11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延长查封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区域的更衣区(梳妆区)摆放有标示品名: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标示防晒指数:SPF10,标示规格:400ml,标示生产企业:Unilever South,标示批号:910613:20KZPP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主要将上述化妆品用于给顾客沐浴后涂抹在身体上,滋润皮肤,未用于防晒用途。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从微信名称为:“A鑫泰护肤总仓批发”,微信号为:xt138228的个人手中购进,购进数量:240瓶,购进价格:10元/瓶,已使用:29瓶,现库存:211瓶。当事人可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单、转账记录,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化妆品使用价格包含在顾客洗浴门票价格中,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依据购进价格计算,为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权限和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查询截图、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数据查询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数据查询截图,证明标示品名: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标示生产企业:Unilever South的产品未在国家药监局进行注册和备案。
5.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具体事实等情况。
6.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
以上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2023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
1.其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亦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和备案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3.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应依据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涉案产品29瓶,货值金额低于5万,截止到本案调查完毕未收到顾客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及第十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和依据:
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211瓶,处罚款10000元。
2.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Vaseline®healthy even tone™化妆品211瓶;
3.处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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