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3〕8号
当事人:长沙美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KXKF65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2栋503A房
法定代表人:谭景力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2月14日,本局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显示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境外药品“TYLENOL”。2023年2月24日,本局收到举报线索称当事人非法宣传、销售海外药品“日本久九光膏贴”“泰国NIDA口腔膏”“Salonpas撒隆巴斯肩颈贴”。
经查:
一、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向公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TYLENOL”(店铺内标示中文名称:泰诺)、“Salonpas”(店铺内标示中文名称:撒隆巴斯肩颈贴)、“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店铺内标示中文名称:久光贴)产品。经专业机构翻译,上述产品的标签标识有用于治疗疾病,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经查询,上述产品未取得我国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通过统计订单数据,当事人销售“TYLENOL”(规格:225片/瓶、290片/瓶、325片/瓶、100片/瓶、24片/瓶、32支/盒、30包/盒、120ml/瓶)1779瓶(盒),销售金额为299071.83元;销售“Salonpas”(规格:140片/盒、15片/盒)603盒,销售金额为67907.43元;销售“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规格:7片/包)1674包,销售金额为42709.56元。上述三款药品的销量合计4056瓶(盒/包),货值金额合计409688.82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召回“TYLENOL”53瓶(盒)并退款8167元,销售上述3款药品的违法所得为401521.82元。
二、当事人通过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销售了一款名为“NIDA口腔膏”(TRINOLONE ORAL PASTE®)的产品,该产品是由****公司生产的个人护理类用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创建“NIDA口腔膏”的销售链接,在该商品页面发布产品是药品、取得械字号备案、跨境进口、泰国原装等相关图文信息。该页面总访客数为198人,浏览量为471次,销量为124支(规格:5克/支),销售金额为1653.36元。上述销售链接由当事人员工**创建并发布,该员工当月工资为5600元,故认定广告费用为5600元。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1)当事人是代购药品,非经营药品;(2)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代购药品是为满足新冠疫情高峰时期客户用药需求,不具有主观违法恶意及过错;(3)涉案产品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非处方药,能提供明确来源,代购行为危害性低微,影响范围小;(4)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以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有赞网平台内开设店铺,提供商品购物链接,商品页面明确标明商品价格,未标明代理费用;涉案商品标题标注有“清仓”“日期24年”“正品进口”“国内发货长沙发”“预售1月初发货”等内容,商品页面、订单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通过现货销售或预定销售方式销售药品,赚取药品差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药品经营行为;(2)2017年至2018年,当事人有销售“Salonpas”的订单记录,可以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不仅是为满足新冠疫情期间客户用药急需;(3)涉案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储存、运输等过程未受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约束,难以保证药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因此,本局采纳当事人的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以往无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2)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影响;(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有关人员身份。
2、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TYLENOL”“Salonpas”“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
3、当事人销售“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的展示页面、订单数据和****公司翻译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是药品。
4、当事人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导出的订单数据、《TYLENOL泰诺订单分规格汇总表》《有赞网店铺“美利生活站”销售“泰国NIDA口腔膏”“日本久光贴”“Salonpas撒隆巴斯肩颈贴”的订单数据统计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TYLENOL”“Salonpas”“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NIDA口腔膏”的数量和金额。
5、当事人提供的“NIDA口腔膏”实物拍照打印件、《关于NIDA-TRINOLONE口腔膏的情况说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执行Q/XYYL 006-2022的产品信息的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NIDA口腔膏”非药品、非医疗器械,也非进口产品。
6、当事人有赞网“美利生活站”店内“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NIDA口腔膏”商品页面打印件,证明广告页面展示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管理页面截图,证明“NIDA口腔膏”商品页面的创建时间、访客数和浏览量。
8、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条、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NIDA口腔膏”商品页面的发布费用。
9、当事人提供的《陈述申辩书》及附件材料,证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
以上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TYLENOL”“モーラステープL40mg”“Salonpas”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至今未收到危害后果报告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TYLENOL”53瓶(盒)及违法所得401521.82元,并处货值金额409688.82元0.5倍的罚款,即204844.41元。
当事人发布的“NIDA口腔膏”广告页面中,宣称产品是药品、取得械字号备案、跨境进口、泰国原装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以往无行政处罚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NIDA口腔膏”广告页面影响力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56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TYLENOL”53瓶(盒)及违法所得401521.82元,并处罚款210444.4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11966.23元(大写: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陆元贰角叁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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