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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4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630488901B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薛祥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ll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2428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2428
当事人名称: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630488901B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村6组40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薛祥元
当事人自2022年8月30日起在其单位网站(www.xhmedical.com)“公司介绍”板块中宣传“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十多年专业经验和技术。具备计算机设计研发、数控机械加工、塑料压铸成型、模具设计制造等综合开发制造实力。是一个集产品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未能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协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也无当事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信息。当事人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为虚假广告。又查,当事人委托上海芸武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其官方网站,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共计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7日完成网页内容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上海芸武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进行网页内容编辑的费用、当事人官方网站截屏及其它证明材料。
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24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作处以广告费用五倍的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单位网站(www.xhmedical.com)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6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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