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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采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9812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小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95号
当事人:广州采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78014927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501之四室(自编5FA56)
法定代表人:张小琴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委托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MYG菁纯魅色口红” 10支,用于办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于2023年1月15日委托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MYG菁纯魅色口红”450支,其中G65、G67色号各100支,G66、G68、G69、G98、G99色号各50只。上述450支“MYG菁纯魅色口红”未经备案于2023年3月初开始对外销售。口红包装上标称:“备案人:广州采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501之四室(自编5FA56)”,“生产企业: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岭大道19号之第一、四层”,“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当事人仅提供了一个备案信息(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无法提供全部色号对应的备案信息。截至2023年4月18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为止,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450支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4.8元/支。上述口红是用于涂抹嘴唇,增加嘴唇色泽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生产的10支“MYG菁纯魅色口红”数量较少,而且目的是用于办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没有对外销售,故不计入货值和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货值为2160元,违法所得为216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护照、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存在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经营未备案化妆品予以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
二、罚款10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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