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当事人:大理州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00432545864X
住所:大理市下关人民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2022]-24)要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于2022年8月23日至8月24日对你院2021年1月以来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采取查阅相关收费票据、帐本、相关文凭资料、咨询等方式进行检查。
经查:你院违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等文件规定,分解项目收费和扩大范围收费。2021年1月至5月,对已收取重症监护费用的病人同时收取动脉、深静脉置管护理费、气管插管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浅静脉置管护理费,多收4808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对无进入新生儿暖箱指针的新生儿收取两小时的新生儿暖箱费,多收7532元。
以上两项共计多收556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身份;
2、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部分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大理州医院2021年1月至5月对重症病人收取动脉、深静脉置管护理、气管插管护理、气管切开扩理、浅静脉置管护理情况说明1份、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对无进入新生儿暖箱指针的新生儿收取入新生儿暖箱费情况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检查登记表、收费检查明细表等各1份,证明分解项目收费和扩大范围收费。
2022年9月2日,本局依法向你院送达了《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2〕18号),告知你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你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9月9日向你院送达了《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大市监责退〔2022〕18号),告知你院作出责令退款的事实、理由、依据、退款金额和退款义务。你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公告退款,退款期限内共退还多收价款23350元,还余32266元未退还。
本局认定,你院分解项目收费和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
综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鉴于你院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表态对检查的违规事项全盘接受,立即逐条逐项进行整改,态度诚恳。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基准(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载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院属于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没收退还期限届满尚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2266元,并处1倍罚款,合计87882元(大写:捌万柒捌佰捌拾贰元整)。
你院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院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