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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3416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取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7号
当事人: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09395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秀盛路自编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取文
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名称为“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的系列产品,并在其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广州博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博萱雅美妆洗护专营店”进行销售,产品根据色号分别命名为“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L01~L11”,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和“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L01”的备案资质材料,但无法提供该系列产品剩余的10款色号的备案资质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生产过上述“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的系列口红产品11款(L01-L11)但仅对“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L01”款进行了备案,剩余的10款“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的系列口红产品(L02-L11)均未进行备案,且在未备案的情况下上市销售了上述产品。当事人存在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未备案的10款“嘟嘟之吻慕斯丝绒细管口红”除每款产品留样6支(已因天气原因损坏销毁),其余均以4.5元/支的价格线下销售给经销商,无库存,生产成本价均为2.5元/支,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787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605元。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上述产品的留样,导致留样在保质期内损坏,构成了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上述产品的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我局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23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7605元;
罚没款合计为3060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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