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九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3164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温银满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4号
2023年7月17日,我局发现广州市九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委托生产50支“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该产品未作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是当事人销售消毒产品“九欣满灵霜”时作为赠品赠送的。该批“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都是以赠品形式赠送的,50支产品已全部赠送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00元,无违法所得。
经我局核查,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批号:20220918)产品,“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内容。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在上市销售前未经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九欣满灵排油祛痘洁面乳”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假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与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化妆品和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6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