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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112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覃芬密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85号
当事人: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N388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飞来岭路A栋2楼
法定代表人:覃芬密
2023年6月2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常市监案移﹝2023﹞6号)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岗村飞来岭路A栋2楼的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与当事人调查核实《案件线索移送函》内容,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为其生产。该公司生产未备案的“植养道风韵疏护精华油”(存放于“植养道风韵滋养套组”内,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植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2052601),且上述产品其未进行留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800元。
(合计罚没248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及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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