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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75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MA1J81K18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绘图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51631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7755号
当事人:上海俏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1K18R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堰路755号3幢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绘图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由当事人备案、生产并销售的14款普通化妆品:(1)2021年08月19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润肌修护肌底精华露(沪G妆网备字2021506671);(2)2021年08月19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焕颜清痘凝胶(沪G妆网备字2021506644);(3)2021年08月09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靓颜修护乳液(沪G妆网备字2021505594);(4)2021年08月06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沁润焕颜修护精华液(沪G妆网备字2021505394);(5)2021年08月03日备案,功(6)2021年08月03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芍药焕皙修护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504645);(7)2021年07月23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保湿的禾缇净颜紫草精华乳(沪G妆网备字2021504224);(8)2021年07月21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保湿的禾缇凝润保湿睡眠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503928);(9)2021年07月21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积雪草靓颜精华露(沪G妆网备字2021503890);(10)2021年07月20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修护的禾缇植萃美肤修护精华霜(沪G妆网备字2021503846);(11)2021年07月22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焕采靓颜修护精华水(沪G妆网备字2021503755);(12)2021年07月22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保湿的禾缇水漾莹润海泉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503379);(13)2021年07月08日备案,功效宣称为修护的禾缇多肽精粹修护眼霜(沪G妆网备字2021502874);(14)2021年07月08日备案,功效宣称为滋养的禾缇玻色因修护精华霜(沪G妆网备字2021502787),当事人未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中上传上述14款产品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的《生产成品入库单》以及《出库单》复印件、涉案化妆品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中的备案信息打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予以证明。
2023年0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依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2)9号]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行为。
鉴于涉案化妆品风险性较小,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法律法规原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2)9号]
……
四、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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