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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捷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77EPN65 | 44***********76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张炳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209050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了网店(网店名称:捷爱护肤品专营店)销售化妆品,于2022年7月1日开始上架销售“酷格胶原蛋白冻龄时光定格霜”,在该产品的销售页面发布含有“胶原重组霜抗皱面霜去皱纹抬头纹美白抗皱紧致抗衰老去眼袋”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广告费用为260元,该产品及链接已于2022年8月24日下架不再销售。二、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称:捌迦)用于销售化妆品,于2022年7月1日开始上架销售“后酷焕颜祛斑精华油”,该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G20150248,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后酷焕颜祛斑精华油”与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0248)的产品名称“茜茜焕颜祛斑精华油”不一致,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该产品共购进100盒,以7.6元/盒的价格售出68盒,剩余32盒没售出,货值金额为760元,违法所得为516.8元(68盒×7.6元/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2年8月24日被我局查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捌佰元(¥800元)的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8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9-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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