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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1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230MA1JWP3LXT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大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物品,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942751652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3005183号
银行输入码:0523005183
当事人: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WP3LXT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灵
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的上海紫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单位住所内西面朝东中间列展示柜从上往下数第四层货架上查见1盒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其外包装标示“净含量:50g,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ZTCA14A 20230113,委托方:广州礼卫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上述化妆品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混放,且未标示“已过期”、“不再销售或使用”等字样,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资质、备案凭证、进货查验记录等。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沪市监崇强决〔2023〕0002284号),对上述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实施扣押。2023年6月14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当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8日从广州礼卫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XX元/盒的价格购入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1盒,销售价格为120元/盒,置于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的住所内西面朝东中间列展示柜待销售。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致使上述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1盒于2023年1月14日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仍将其置于住所内待售,与其他正常销售的化妆品混放,且未标示已过期或不再销售。至2023年6月14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当事人案发后立即整改,对其经营的所有化妆品进行排查,现已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唐家湾路349号的住所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的情况;
3.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住所拍摄并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6月29日签字确认的九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4.2023年6月14日,本局扣押的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一盒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5.2023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及货值金额等事实;
6.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供应商资质、收款收据及生产企业资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及货值金额等事实;
7.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开展检查时收集的一份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8.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完成整改的事实;
9.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3〕302023005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展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但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对其经营的化妆品的效期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同时鉴于涉案化妆品属普通化妆品,风险性较小,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完成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一盒化妆品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ZTCA14A 20230113);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被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一盒美丽奇迹水漾舒缓修护霜(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ZTCA14A20230113)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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