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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0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BHN07G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远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015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1015
当事人: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HN07G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467弄49号314室-1铺位
负责人:陈远东
经查,当事人是“蕾特恩”专业祛痘(国际)连锁品牌三林店,主要对外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浦东新区上南路4467弄49号314室-1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祛痘、祛黑头、面部清洁等服务项目中使用以下化妆品:1.“蕾特恩”丝滑收细修复套组(丝滑舒原膜粉(净含量:5g*15支)+丝滑水油平衡液(净含量:120g)+丝滑细致收敛水(净含量:2ml*20支)+丝滑修护精华液(净含量:2ml*15支)+丝滑紧致特护霜(净含量:35g)+丝滑修复凝露(净含量:5ml*6袋));2.“蕾特恩”水漾清透爽肤露冰川系列(净含量:100ml);3.“蕾特恩”水漾玻尿酸凝水膜(净含量:28片*25g);4.“蕾特恩”胶原软膜粉(净含量:500g);5.“蕾特恩”活性酶舒源面膜(净含量:5g*56瓶);6.“蕾特恩”寡肽创舒专属套组(修复美肤溶媒液(净含量:5ml*24)+修复美肤溶媒粉(净含量:100ml*24)+创舒新活精华液(净含量:3ml*12)+创舒新活液(净含量:8ml*12)+创舒胶原雪颜水(净含量:6ml*12)+创舒活化精华水(净含量:3ml*40)+创舒活肤修护面膜(净含量:25ml*12*2)+寡肽活肤修复乳液(净含量35g));7.“蕾特恩”多肽修护套组(多肽修护溶媒粉(净含量:100mg*6支)+多肽修护溶媒液(净含量:5ml*6支));8.“蕾特恩”多肽冻干套(多肽冻干粉(净含量:0.1g*6)+多肽溶媒液(净含量:5g*6));9.“蕾特恩”蛋白酶膜粉(24次装);10.“蕾特恩”薄荷茶树精油软膜粉(净含量:500g);11.“蕾特恩”氨基酸能量洁面乳(新配方)(净含量:340ml)。当事人未能提供包含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经核实,上述涉案化妆品由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103),均办理了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自2023年3月1日起,当事人陆续从“蕾特恩专业祛痘国际连锁(世博源店)”(营业执照名称:上海律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调货购进上述化妆品。当事人虽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对调货购进上述化妆品进行进货查验。
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补充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备案凭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01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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