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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50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佳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4MA1GWMAR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苑玉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7244369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5075号
当事人:上海佳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MAR26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百安公路538号1幢2层B区202、229室
法定代表人:苑玉玉
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有购买预付费卡赠送给服务对象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4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为了开拓配套诊断试剂业务,当事人于2022年1月赠送给某医院检验科技师4张面值1000元的预付费卡,用于维护好当事人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并获得CRP急性时相蛋白仪配套诊断试剂【急性时相反应蛋白测定比浊试剂盒、全程全血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测定试剂盒)】销售的机会。当事人将上述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计科目。由于当事人向某医院检验科技师赠送财物与具体业务无对应关系,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整改报告》、《情况说明》、财务明细账册、相关发票复印件以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局依法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嘉听告〔2023〕1420230050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为了谋取CRP急性时相蛋白仪配套诊断试剂【急性时相反应蛋白测定比浊试剂盒、全程全血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测定试剂盒)】的销售机会和竞争优势,向某医院检验科技师赠送预付卡。当事人上述获取排他性销售试剂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当事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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