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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66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缦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7FMC1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胜丰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3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ll43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663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1663
当事人:上海缦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MA1H7FMC17
法定代表人:李胜丰
住所:浦东新区书院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2月5日,主要通过淘宝平台设立的“维奈丝品牌形象店”从事化妆品的线上销售。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通过该淘宝店铺上架销售涉案产品“维奈丝亲肌修护乳”,销售价为268元/瓶。涉案产品于2023年2月3日取消化妆品备案,当事人未进行下架处理。4月17日当事人对外售出1瓶涉案产品,剩余库存产品15瓶待售,故货值金额为4288元。因当事人对外售出该产品后,消费者主动申请退款且未退货,当事人实际未从中获利,故无违法所得。
截止至案发日,当事人已自行下架停售涉案产品,库存产品均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完毕。
上述事实,由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6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3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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