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1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舒尼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8C6RX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香娥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146号
当事人:上海舒尼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C6RX8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都庄路4226号3幢2楼200室
法定代表人:张香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舒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自建网站“再爱一次”(网址:http://zaiaiyici.cn)。在该网站中展示的一款名称为“美容洗颜液”的产品功效中写有“消炎杀菌”等宣传用语;网站中展示的另一款名称为“美容脂质凝胶”的产品功效中写有“淡化皱纹、淡化色斑、抑制黑色素生成、抗衰老、抗氧化、抗自由基”,产品卖点中写有“可消炎、杀菌、抗发炎、快速修复表皮损伤”等宣传用语。上述两种化妆品均为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另查明,当事人开设的上述网站没有在线销售功能,仅用于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开设的上述网站系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广告制作费用为人民币1250元。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查实后,已自行整改,并将相关内容删除。当事人系本案中的广告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其在自建网站“再爱一次”(网址:http://zaiaiyici.cn)发布的广告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改正违法行为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整改违法广告;
6、当事人提供的网页制作费收据,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关系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3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罚告〔2023〕第122023006146号),告知其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委托同一制作人于同一时间、同一网站发布的广告,应属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法条规定的违法构成,即构成法条竞合,故依从处罚较重的法律依据,即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