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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6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玟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626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灿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6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生产涉案产品“唯妒防晒乳SPF30PA++(规格:50g/瓶/盒,批号:VIC0401,限用日期:2026/03/03)” 30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4盒留样于2023年7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被销毁,其余292盒以2.85元/盒的价格于2023年3月10日售出,已无库存,无法召回;上述产品2.85元/盒的售价包含了当事人提供的料体和加工费(料体和加工费作为整体报价销售),包材(丝印塑料瓶+内塞+盖子等)由委托方(医美药妆(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材成本为1.415元/盒,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加工费)855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1279.5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二、罚款24000元。合计罚没24855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二、罚款11000元。合计罚没11855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55元;
二、罚款35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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