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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2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壹参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9521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志洪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294号
当事人:广州壹参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XE2XD
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8号1201、1202、1208房
负责人:林志洪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8号1201、1202、1208房
当事人销售的多维元素片(21)(标示生产企业: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01231,规格:50片/盒)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报告编号:2022CHZ0755、2023A05695),结果均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上述多维元素片(21)为其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0日和2022年9月9日从广州市永溙贸易有限公司永健药业分公司购进上述药品共4盒,进货价均为11.82元/盒,进货金额合计共47.28元。当事人于购进当日将上述药品配送到其零售连锁药房,以16元/盒的销售价销售了1盒,以13.5元/盒的销售价销售了3盒,销售金额共56.5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供货商的召回通知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药品。
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56.5元,违法所得为9.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经审批的经营范围。
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多维元素片(21)”相关线索的函》1份、《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HZ0755 报告编号:2023A05695 )2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药品为劣药的来源。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现场提供的生产商、供应商与企业资质审核材料以及采购验收入库单、出库复核销售单、进出记录等相关购销存记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执法及调查取证合法、有效,当事人购进销售劣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机构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262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多维元素片(2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批次药品过程中,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知其经营的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不合格项目凭肉眼无法判断,且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 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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