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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5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风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4525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国民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571号
一、当事人将注册商标“雄狮灵”使用在医疗器械上,超出了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避孕套),并仍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依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结合违法经营额为107858元的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392.9元。
二、当事人宣传“液体敷料”的功效与备案预期用途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结合当事人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21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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