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347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施天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1号
当事人: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施天亮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完成生产“萃膜西施植萃当归身体膜”79包,产品批号:20230313,其中检验消耗2包,留样4包。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通过网络销售23包,售价18元/包,2023年7月20日销售50包,售价8元/包,销售额共计814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已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包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80.9元,违法所得为8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萃膜西施植萃当归身体膜”(批号:20230313)违法所得814元;
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
(罚没款合计1281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1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