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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27555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云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0号
当事人:广州暨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9522820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科上新村南街4-6号4、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涉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线索,遂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完成生产“贝缇莎玻尿酸盈润紧致颈膜”11500片,批号:CBJ2711a,其中2片用于检验消耗,6片作为留样,剩余11492片已于全部售出,销售金额4022.2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贝缇莎玻尿酸盈润紧致颈膜”,标签与备案的信息不符,货值金额为4025元,违法所得为4022.2元。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完成生产英缇娜赋活眼部胶原乳1000盒,批号CDD2606c,其中2盒用于检验消耗,4盒作为留样,剩余994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286.2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完成生产GISHUN凝时抗皱精华眼霜1000盒,批号CAL1151a,其中2盒用于检验消耗,4盒作为留样,剩余994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988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完成生产创研科美靓颜净透精华液1000盒,批号CDA0802c,其中 2盒用于检验消耗,4盒作为留样,剩余994盒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8499元。
可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4300元,违法所得427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22.2元;
二、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274.2元;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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