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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大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3号
当事人: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25623555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8号
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4201**********9017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曾于2023年4月10日销售过15粒拆零的“甘草酸二铵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191,批号:210305402,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当即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发出询问通知,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从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购进的“甘草酸二铵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40191,批号:210305402,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75盒,购进单价9.35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患者拆零销售已超过有效期上述批次的“甘草酸二铵胶囊”15粒。当事人自述上述15粒“甘草酸二铵胶囊”已被服用,无法召回。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甘草酸二铵胶囊”15粒,销售货值金额为9.35/24×15=5.84元,违法所得为5.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涉诉医院进行检查。
2.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证明涉诉医院的经营资质。
3.门诊费用日清单打印件、处方笺打印件,证明涉案药品的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84元;
二、罚款6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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