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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十九期) | ||
序号 | 1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南市监药罚〔2023〕49号 | 黔南市监药罚〔2023〕50号 |
案件名称 | 荔波县自然茗妆化妆品万悦广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胡慧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荔波县自然茗妆化妆品万悦广场店 | 胡慧清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22722MAAJQ7PN08 | 92522701MA6GR6GG9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严靖 | 胡慧清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5月3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荔波县自然茗妆化妆品万悦广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诞兴薇保湿面膜”、“诞兴薇明亮面膜”、“美肤宝美白隔离防晒霜SPF45 PA+++特惠礼装”、“水蓝蝶 进口海藻天然补水臻白”、“藻尚好 蜗牛海藻面膜”,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胡慧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Vitamin E”和“泰国保美雅人参真珠膏”,且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2023年8月31日 | 自动履行 2023年8月31日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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