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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妆罚〔2023〕37号 |
当事人 | 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11MA4PE8J232 |
法定代表人 | 凌月敏 |
违法类型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产品,处罚没款12790.7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8月28日 |
备注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妆罚〔2023〕37号
当事人: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11MA4PE8J232
住所(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新兴社区安置小区 16栋二单元401
2023年 7月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抽检验报告(No:HC202300174),报告显示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检的淅江清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委托单位: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维诺健云南三七牙膏(批号:20220626),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湖南创越鑫生产科技有限公司,经你公司负责人凌月敏确认,上述批号产品为你公司委托淅江清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于菌落检验项目为不予复检项目,我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2年06月26日委托淅江清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1296支,2023年2月16日、2023年4月8日分两次将上述批号产品全部销售给丰沃达医药(天津)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4.3元每支,共计销售金额为5572.8元,没有库存。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召回问题产品,停止销售该批号产品,并要求公司整改。你公司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上述批号产品共召回620支,实际销售了649支,违法所得为2790.7元,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18MAPHUE5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加工协议书等复印件,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人身份。
2.检验报告(No:HC20230017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湘)药监妆改〔2023〕0707号,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3.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加工协议书》《浙江清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销售清单》证明公司公司生产销售情况。
4.湖南创越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单》,证明你公司履行对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并进行了整改。
案件性质:经审查,你公司的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公司能够认真积极进行全面整改,并制定《整改报告》,对问题产品主动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90.7元,没收违法产品维诺健云南三七牙膏(批号:20220626)620支;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共计罚没款12790.7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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