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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暨研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51256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国雄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22号
当事人:暨研医药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6HM5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松源街6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
2023年6月29日,接省局飞行检查组现场线索移交,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涉嫌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28日期间,未取得眼部和儿童护肤类项目许可,擅自生产“晶彩焕妍精华眼霜”(批号2026/05/17)70瓶,产品备案及自检使用12瓶,库存58瓶;生产“赋颜睛彩眼乳”(批号2026/06/23)504瓶,库存504瓶;生产“胖孩儿婴幼儿皴裂霜”(批号2026/03/07)501瓶,库存501瓶。
其中“晶彩焕妍精华眼霜”的销售单价3.44元/瓶,合计货值70瓶共240.8元;“赋颜睛彩眼乳”的销售单价0.82元/瓶,合计货值504瓶共413.28元、“胖孩儿婴幼儿皴裂霜”的销售单价2.63元/瓶,合计货值501瓶共1317.63元。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货值合计1971.71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眼部和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的行为,符合从重情节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裁量,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一般处罚情形进行处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眼部和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晶彩焕妍精华眼霜”(批号2026/05/17)58瓶、“赋颜睛彩眼乳”(批号2026/06/23)504瓶、“胖孩儿婴幼儿皴裂霜”(批号2026/03/07)501瓶;
2.罚款7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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