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62836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山青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6号
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路344号三楼的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CKH0647),报告标示广州市煜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paul frank 嫩滑少女肌身体磨砂膏(水蜜桃)”(批号:2022/4/22、限用日期:2025/4/21)产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开始生产“paul frank 嫩滑少女肌身体磨砂膏(水蜜桃)”(批号:2022/4/22、限用日期:2025/4/21),共生产1006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4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7月2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销毁,其余1000盒销售给客户红童纺(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为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012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处罚款2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8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