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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0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绣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66445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康增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06号
当事人:广州绣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增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6X6C3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华园路44号103铺
根据群众举报材料,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产品MXBON PROS CHOICE(美甲胶水),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产品MXBON PROS CHOICE(美甲胶水)。
经查,涉诉MXBON PROS CHOICE(美甲胶水)是一款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份购进MXBON PROS CHOICE(美甲胶水)367瓶,至2023年4月24日销售了367瓶,销售金额770.7元。当事人销售这款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770.7元。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770.7元,销售金额为770.7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770.7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70.7元;
二、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10000元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70.7元;
三、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款20770.7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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