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6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日高日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17787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永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611号
当事人:广州日高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86239D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2007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凤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日高日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2007 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在2019年1月18日注销备案后,仍然继续上市销售及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涉案化妆品“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HYB01,有效期:20231226)是否是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存在取消备案后生产销售等问题,2023年6月16日请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述问题,2023年7月13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8月4日、8月11日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于2023年8月10日前来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未生产过“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HYB01,有效期:20231226),也未销售过上述化妆品给当事人,因备案到期且其未提出续期,上述化妆品已自动予以注销,注销时间是2019年1月18日。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于2018年1月23日购进192瓶,在注销备案前已购进,购进的“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是HYB01,有效期是20201227,提供了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出货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作为佐证材料。
“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HYB01,有效期:20231226)”外包装标签标识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是XK16-1086338,卫生许可证是GD·FDA(2004),产品执行的标准是QB/T1975-2013均为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原有三证合一前的证照编号,上述证照于2006年实施“三证合一”新管理规定后已失效,同时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换发新证。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了39瓶“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外包装标签标识了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原有已失效的三证,存在标签内容不准确。
由于疫情原因,拼多多平台店铺销量差,造成化妆品积压销售不出,于2021年1月擅自更改了153瓶“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的使用日期,把原外包装标识使用日期为20201227更改为20231226,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继续销售了138瓶,以减少损失,余下15瓶未销售已销毁处理,因此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核查不到“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批号:HYB01,有效期:20231226)是由其生产并销售给当事人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更改了化妆品使用期限,存在标签内容不真实。
当事人购进“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192瓶,销售单价是17.9元/瓶,货值金额是3436.8元。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了39瓶的“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外包装标签标识了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原有已失效的三证,存在标签内容不准确,销售收入409.7元;当事人更改了“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的使用期限后,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了138瓶,且外包装标签标识了广州市红烨日化有限公司原有已失效的三证,存在标签内容不准确、不真实,销售收入2580.87元;“拼多多”平台上成交1瓶更改使用限期“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被消费者投诉后,将交易金额17.9元退给消费者,提供了平台退款截图当佐证材料,余下还有未销售的15瓶“维爽滋润修护护发素”已销毁处理,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合计409.7元+(2580.87元-17.9元)=2972.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案件线索移送》,证明本案的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的相应措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事实。
4、《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来源、销售情况、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及当事人经营更改使用限期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4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标签内容不真实,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62.97元;
2.罚款13000元。
(二)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存在标签内容不准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9.7元;
2.罚款12000万元。
综上,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972.67元;
2.罚款合计25000元。
罚没款合计27972.67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5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