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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0399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石安庆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5号
当事人: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686582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6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石安庆
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生产“英迪悦颜天然海藻靓肤精华面膜”(规格:500g,批号:2022/12/01限用日期:2025/12/01),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报告》(No:HG20230098)显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产品生产13盒,留样2盒(已销毁),自检消耗1盒,剩余10盒销售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小群美容院。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5元/盒,违法所得50元,货值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产品备案凭证、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表、产品召回通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No:HG20230098),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0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罚款23000元。
(罚没合计230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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