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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0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预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MA1FPEH80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越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019号
当事人:上海预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EH80F
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3704室
负责人:赵越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3704室的当事人上海预之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海中路分公司(店名:ADV FACE)进行现场检查,经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遂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15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持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20)黄字第01040031号]。因疏于经营管理,当事人未对店内的化妆品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进货记录台账,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1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对店内的化妆品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第一时间予以了整改,并已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后的化妆品进货台账,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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