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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200126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230134410179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伟宁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942743650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3〕302022001267号
银行输入码:0122001267
当事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10179R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宁
2022年11月25日,本局接到举报称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多篇宣传文章中药品广告涉及保证安全性的断言和有效率(安全,好喝,效果棒)处方药在大众传媒发布,没有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30号的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在微信号为“SHANGHAIXINREN2019”,账号主体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使用了“安全,好喝,效果棒”等内容。涉案药品广告内容包含功效、安全性的保证,且涉案药品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及药品广告成品样件表不一致。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2022年12月5日,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等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于1992年3月10日成立,从事中成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产品包括保儿宁糖浆、复方猴头颗粒(处方药)等中成药。2019年2月11日,当事人注册微信号为“SHANGHAIXINREN2019”的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中成药。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简介”的微信推文广告,在该广告中对其生产经营的处方药复方猴头颗粒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系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又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题为“提高免疫力--疫情防治的最佳手段”的微信推文广告,又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题为“国家卫健委:儿童和孕妇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易感人群”的微信推文广告,在上述两篇微信推文广告中均出现“安全好喝效果棒”的广告宣传内容,用于宣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药品保儿宁糖浆。药品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其治疗效果因患者个体体制不同、环境差异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而有所不同,且同种药品对于不用患者的效果也有较大不同,当事人在广告中出现“安全好喝效果棒”的用语,对药品作出了安全性的保证和承诺,易对于本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发布上述药品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当事人已在案发后将上述涉案药品广告进行了下架删除,并于2023年3月22日提供一份整改报告,已完成整改。同时,当事人提供一份广告内容审核制度,已建立相关广告业务的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
3.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微信公众号“SHANGHAIXINREN2019”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
4.2022年12月1日、2023年3月22日、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及药品广告的事实;
5.2022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取证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12月1日签字确认的三份浦翔软鹰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编号分别为3101512204300、3101512204301、3101512204303),证明自媒体微信公众号:“SHANGHAIXINREN2019”的注册运营主体为当事人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
6.2022年12月1日,执法人员打印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三份微信公众号广告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SHANGHAIXINREN2019”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以及涉案药品广告阅读量的事实;
7.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一份广告成品样件,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
8.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删除下架涉案药品广告的事实;
9.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听告〔2023〕3020220012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发布含有“安全好喝效果棒”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虽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影响了市场秩序,但当事人危害后果较轻,主动下架删除涉案药品广告,并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同时,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虽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但鉴于当事人主动下架删除涉案药品广告,提交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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