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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55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丹葶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010752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小翠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552号
当事人:广州丹葶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056589037F;
法定代表人:李小翠;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新九路43号2幢之一、之二;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2012年11月2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2月至3月,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2021年4月,当事人生产“BA YAN KA LA普洱茶润肤乳”21008瓶,留样6瓶,出厂检验2瓶,销售21000瓶,销售价为0.85元/瓶;生产“BA YAN KA LA普洱茶沐浴露”48008瓶,留样6瓶,出厂检验2瓶,销售48000瓶,销售价0.88元/瓶。上述①“普洱茶润肤乳”经检验,结论为“4-羟基苯甲酸甲酯、4-羟基苯甲酸丙酯”有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未标注;“苯甲酸”未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有标注;”②“普洱茶沐浴露”经检验,结论为“苯甲酸”未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有标注”。当事人因故无法召回涉案产品,当事人实际收到货款27030.89元。故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涉案货值60103.84元,违法所得27030.89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生产“BA YAN KA LA普洱浴盐”24010包,留样使用6包,出厂检验使用2包,当事人使用消耗2包,销售24000包,销售价0.55元/包。上述浴盐经检验,结论为“pH不在产品执行标准QB/T2744.2-2005的范围内。”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案货值13205.5元,违法所得不重复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
2023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月11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8月2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经研究认为:本案应维持原处罚建议。
本局认定:
(一)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030.89元;
2.没收“BA YAN KA LA普洱茶润肤乳”6瓶、“BA YAN KA LA普洱茶沐浴露”6瓶;
3.罚款300519.2元。
(二)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第五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BA YAN KA LA普洱浴盐”;
2.没收“BA YAN KA LA普洱浴盐”6包;
3.罚款13205.5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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