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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7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642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文欣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79号
当事人:广州九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欣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有名为“易美十岁石斛修护痘肌面膜(规格120g)(批号:20230302)”的产品留样。经查,上述产品已于2022年9月27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新备案信息。涉嫌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2日生产了一批““易美十岁石斛修护痘肌面膜”(规格120g)”产品,共计划生产了160盒,实际生产160盒,3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剩余的151盒以19.9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召回了14盒产品进行报废,留样6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金额为3184元,违法所得为2726.3元。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产品,因此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9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726.3元;
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
(罚没款合计14726.3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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