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6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红外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0800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运通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61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红外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101MA5AR66Y5U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8号第五层E503-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赵运通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广州市红外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广州市红外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自编毕村北路8号广州卡提娅工业园A栋4楼仓库将欣希莱富勒烯焕肤紧致固体精华面膜1772盒、水凝皮膜培植乳143瓶、水凝酷爽玻尿酸凝露100瓶、水凝肌能活肤液101盒的生产批号和使用期限擦除后重新印刷新的批号和使用期限。当事人违法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用于违法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包装材料及喷码机已全部被我局扣押。上述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售出。欣希莱富勒烯焕肤紧致固体精华面膜在当事人处售价为4元,1772盒共计货值为7088元;水凝皮膜培植乳在当事人处售价为8元,143瓶共计货值为1144元;水凝酷爽玻尿酸凝露在当事人处售价为8元,100瓶共计货值为800元,水凝肌能活肤液在当事人处售价8元,101盒共计货值为808元。据此,当事人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840元,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广州市红外世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租赁合同,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
证据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秀强字〔2023〕006号);
证据4.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销售单据。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我局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2023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39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轻处罚情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更改使用期限的欣希莱富勒烯焕肤紧致固体精华面膜1772盒、水凝皮膜培植乳143瓶、水凝酷爽玻尿酸凝露100瓶、水凝肌能活肤液101盒;2.没收喷码机1台、水凝皮膜培植乳包装盒7个、水凝肌能活肤液标签60个;3.处罚款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2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