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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 | 桂林市柏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MAA7B8FP3T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8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27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1的行为处以广告发布费用两倍的罚款1400元; 2.对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2的行为处以广告发布费用两倍的罚款13248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陆百肆拾捌元(14648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464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1.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1,其广告内容与经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涉案广告1中载有十七位医生形象,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2,其广告内容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1,其广告内容与经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2.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2,其广告内容与已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鉴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均由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300MB18057320 |
数据来源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300MB1805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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