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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西铂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564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赖剑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9号
2023年04月25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西铂水感修颜BB霜(自然色、象牙白)产品的备案人,其于2022年06月30日从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各50盒,并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西铂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均于2022年08月31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上述产品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上市销售。从2022年08月31日至被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7盒,其中,共销售西铂水感修颜BB霜(自然色)4盒、西铂水感修颜BB霜(象牙白)3盒,销售价均为23.8元/盒,共收取货款166.6元;库存1盒西铂水感修颜BB霜(象牙白),库存货值为23.8元,已由当事人自行现场销毁。上述产品总货值为190.4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90.4元,违法所得为166.6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当事人对其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仍然上市销售,且未重新取得备案的行为,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
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66.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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