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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2606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世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5号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2023HC0017),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的产品。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的化妆品,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生产“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510瓶,4瓶用于出厂检测,6瓶作为留样,销售500瓶,销售单价3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500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153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生产“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310瓶,4瓶用于出厂检测,6瓶作为留样,销售300瓶,销售单价3元/瓶,总销售金额为900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货值93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涉案总货值2460元。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859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宝薇泉凡士林保湿霜”(批号:2022/10/11)和“妍绮凡士林烟酰胺奢养润肤膏”(批号:2022/12/06),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二、罚款226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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