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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3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名医堂(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257093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劳杨清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326号
当事人:名医堂(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3P8XF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誉江路16号1915房
法定代表人:劳杨清
因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名医堂”微信公众号的电子商城从事销售食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2022年5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美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委托该公司代为设计制作并发布食品和化妆品违法广告,情况如下:
1、虚构健康茶饮配料成分。
2、虚构上述健康茶饮具有的性能、功能和用途。
3、虚构人参精华洗发露(普通化妆品)性能功效。
4、夸大上述健康茶饮系列食品、植物饮料和化妆品的购买人数,引人误解销售量大。
经查,当事人委托广州美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2900元。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违法内容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检测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进货台账记录等材料。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8 月9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3〕259 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指的虚假商品性能、功能、用途、成分和销售情况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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