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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3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粤荣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292306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少滨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319号
当事人:广州粤荣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CE8JXH6R
法定代表人:黄少滨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115号101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因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5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115号101房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粤荣华化妆品专营店”对外销售“CVZ云纱柔焦定妆散粉”2号色、“CVZ云朵绒绒柔雾唇霜”2、3、4、5、6号色的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相应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未查询到与上述各色号化妆品产品名称一致的备案编号信息。
经查,当事人销售“CVZ云纱柔焦定妆散粉”2号色37盒,库存9盒,销售金额合计元;销售“CVZ云朵绒绒柔雾唇霜”2、3、4、5、6号色共10支,销售金额合计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174.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湾市监罚告〔2023〕232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CVZ云纱柔焦定妆散粉”2号色化妆品9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肆元肆角玖分(174.49);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壹佰柒拾肆元肆角玖分(10174.49)。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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