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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川顺通药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3025676358917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药监罚决〔2023〕4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碳酸钙D3颗粒”含维生素D3 (C27H440) 为79.3%低于规定量(90.0%-12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劣药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3440.05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440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17 |
处罚机关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000MB180893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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